股東分紅的條件有哪些?該怎么分?
- 作者:admin
- 發表時間:2020-06-11 14:50
問:股東分紅的條件有哪些?該怎么分?
答:股東取得紅利理屬當然,但股東取得公司紅利還應滿足一定條件和遵循一定之程序,具體如下:
1.前提條件是公司有可供分配的利潤。

2.公司股東會對公司分紅作出有效決議。
在公司有可供分配的利潤的情形下,是否分紅,如何分紅,還要經公司有權作出決議的機關即公司股東會作出有效決議。
3.在公司通過分紅決議但公司不執行的情形下,股東有權起訴公司,要求公司執行有效決議,及時支付紅利給各股東。
如果公司大股東不愿分紅,利用表決權故意阻撓,導致股東會無法通過分紅的決議,小股東還可根據《公司法》第75條規定實施司法救濟。

實質要件:
有可供分配的利潤是實質要件,但分配利潤之前,根據公司法第166條的規定,還要扣除下列事項:
1、彌補公司以前年度虧損。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,在依照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,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。
2、提取法定公積金。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,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。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,可以不再提取。

3、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提取任意公積金。公司從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后,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,還可以從稅后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。
只有扣除上述事項之后,還有剩余的利潤才是可分配利潤的范圍,否則,股東必須將違反規定分配的利潤退還給公司。
形式要件:
根據《公司法》第37條、第99條的規定,股東會、股東大會已經就利潤分配方案通過決議是形式要件。

如果公司不執行股東會、股東大會通過的利潤分配方案怎么辦?根據《公司法司法解釋四》第十四條的規定,股東可以向法院訴訟,請求按決議的分配方案進行利潤分配。
如果沒有利潤分配決議,股東能否起訴,要求司法介入進行強制分配?根據《公司法司法解釋》第十五條的規定,股東未提交載明具體分配方案的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,請求公司分配利潤的,人民法院應當駁回其訴訟請求,但違反法律規定濫用股東權利導致公司不分配利潤,給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除外。

如果符合分配利潤的要件,有限責任公司大股東利用對股東會的控制權,總是決議不分配利潤怎么辦?根據《公司法》第74條第1款第1項的規定,有限責任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,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,該股東可以要求公司以合理的價格回購股權,這項規定對小股東有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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